刘红林律师:国内涉币类案件审判最新框架梳理,VPN、OTC等干货问答解答

10 月 25 日晚,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专注 Web3.0 区块链法律服务的刘红林律师做客 WEEX 唯客中文交流群,结合其本人及团队多年服务区块链机构及个人客户,从事加密货币纠纷、刑事辩护、银行卡解冻、刑事合规、加密基金/项目投融资、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务实践,为 WEEX 用户分享了虚拟货币相关法律知识。

一、国内虚拟货币最新监管动向及司法实务

从 2017 年「94」到 2021 年「924」,国内通过划负面清单的方式,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越来越清晰。对于区块链创业者而言(多数情况下个人玩家和创业者身份重叠),有三件事在国内是不允许的:一是发币,二是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三是挖矿。

前段时间网上流传出来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判指导意见)也对上述三大负面清单进行了重申,因此预计短期之内不会有较大的政策调整。

国内司法实务方面:

1)目前法院的意见基本上比较统一,即对于虚拟货币纠纷案件应当受理,公民投资、买卖虚拟货币,或涉虚拟货币类商业纠纷,在法院的框架下是可以进行维权主张的。

2)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的纠纷,比如区块链企业以 USDT 或自家项目 token 发放工资,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合同约定属于劳务报酬,法院也会支持。如果你是 KOL,为项目方提供服务,已约定了报酬,但对方反悔不给,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假设对方欠你一万 U,你去索要,但对方没有虚拟货币怎么办?法院可以采取合同签署时受益一方应该所获的价值来进行折算。也即,跟合作伙伴谈合作时,该签的合同还是要签,但前提是所做的事情不能违法。

3)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如何处理?最新的审判指导意见是,按照时间点划分,2017.9.4(《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成文日期) 之前签署的协议有效,之后签署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无效。如果涉及到有保本承诺、保底条款的协议,则看具体情况,各地判决不一,通常情况是各打五十大板,双方分摊。

4)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纠纷,关键是看合同签订时间和诉讼时间,2021.9.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成文日期) 之前签署的委托挖矿协议有效,之后如果还在国内投资虚拟货币挖矿,无论是采购设备自挖,还是采购设备后委托他人托管挖矿,都是无效的。对应地,如果在 2021.9.3 之前签订了合同,今天对方如果想以国家政策原因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也会支持。

5)个人玩家和投资平台之间发生纠纷,应该怎么判?2017.9.4 之前的玩家,如果有理由、有证据,证明交易所存在恶意拔网线、挪用用户资产等情形,可以起诉,不过已经过去至少 6 年了,基本没啥用。如果发生在今天,因为对方拔网线、恶意砸盘等导致你投资亏损,或购买理财产品亏损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时候只能走刑事控告,但刑事控告门槛较高,建议找专业律师咨询。

6)涉及虚拟货币类案件的判决、执行。判决时,法官要看被执行人钱包里有没有虚拟资产,并将此情况写进判决书/调解协议,以避免判决之后并无虚拟资产导致的执行难问题。如果法院查明对方钱包里没有足够的数字资产,可以鼓励双方协商达成以对应价值的人民币进行支付。

7)涉及虚拟货币的民刑交叉案件。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如果法官在处理过程中发现争议双方可能涉及非法 ICO 等刑事事件,应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做出立案决定前,法院中止审判;公安机关做出立案决定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这就提醒我们:在起诉前最好找律师咨询一下,评估会不会涉及刑事问题。

二、普通用户如何规避交易风险和冻卡风险?

虽然虚拟货币交易在国内不受鼓励,但也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因此如果在买卖 USDT 环节上当受骗,都可以报警,警察一般都会立案。

银行卡被冻结的可以自行申请解冻,但个人直接跟警方沟通效率比较低,成功率也比较低。这种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解冻。目前解冻卡业务在行业内已经比较成熟,也比较卷,费用不高。而且一般都采用半风险代理模式,前期费用较低,办理成功后才付剩余律师费。

几个真实案例:

1)今年 6 月,接到一位朋友的电话,朋友在美生活了十几年,最近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华人,被推荐到某交易所进行投资,后来发现交易所是假的……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投资虚拟货币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通过交易所官网、官方交流群、官方Twitter、苹果/Google Play 官方应用商店下载 App,避免误入仿冒平台。

2)一位上海的朋友,在一家香港的交易所进行虚拟货币买卖,在出 U 环节,对方提出用支票付款,结果朋友放币后,对方却停掉了支票,止付。这对内地用户的警示是:境外支票汇款是可以叫停的,因此,除非你的银行账户收到了钱,否则千万不要放币或确认收款。

3)收到涉及赃款的 U,导致冻卡的情况频发,建议一定要在主流交易平台找主流 OTC 商家,以降低冻卡风险。有条件的用户可以尝试办理海外银行卡,但在办卡环节也需要注意防诈,目前网上以「办理海外银行卡」为噱头的钓鱼诈骗陷阱很多。另外,尽量避免与陌生网友交易。

曼昆曾接到一个客户咨询,自己出 U,把 U 转给了 U 商,U 商又找了个终端买家,让该买家打人民币给客户,但 U 商却没有把 U 转给终端买家。终端买家打钱后未收到 U,遂报警称遭遇诈骗,导致客户的银行卡被冻结。这个案例警示我们:OTC 交易一定要同名同账户,确保打钱、收 U 或打 U、收钱的是同一个人。

三、承德程序员案,对海外虚拟货币投资有何影响?

今年 9 月份曝出河北承德一程序员为海外软件公司服务,因工作需要使用了 VPN,导致 105.8 万元工资被警方定性为「非法收入」罚没。

关于此事,大家关注的点主要有两个:1)翻墙到底违不违法?2)如果翻墙违法,当地公安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的观点一直是:公民个人翻墙上网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很少有公安或相关部门去处罚,因为执法「性价比」很低。一般公安会采取「一端端一窝」的手段,打击 VPN 提供者即可。

不过最近曼昆所一位律师写了一篇文章,核心观点是:在当前条件下,利用 VPN 翻墙并不算违法,因为一般人都不是使用「物理通道」翻墙的。

这一观点从法条字面意思来看是有道理的,但从执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对于个人翻墙上网有权进行处罚。不过就过往案例来看,处罚金额通常都不高。

承德程序员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公安将其劳动所得认定为「非法收入」予以没收,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

关于此案对币圈个人用户的影响,个人观点是:几乎没有影响。因为通过科学上网、通过海外其他方式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只要不是来自坑蒙拐骗、敲诈勒索等,而是凭自己科学决策获得的虚拟资产收入,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是受法律保护的。

至于中国公民通过远程办公为海外公司服务获得 USDT 收入,要不要缴纳个税?这也是一个有待讨论的话题,因为从我国税法角度讲,它属于个人合法收入和财产,理应缴纳所得税,但目前没有办法缴纳。这是随着行业发展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未来有待明确和解决。也有报道称,某人投资虚拟货币被相关部门要求缴纳税款,据我们了解这也是真实发生的。当前国内对资金流向、银行卡监管比较严格,20 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动都会被监控到。

四、用户问答

Q1:如果银行卡被冻结了,应该怎么解决?

刘红林律师:首先,了解一下冻卡原因,先联系开户行,要到公安的联系方式,再跟公安联络,了解具体情况,看自己是第几层被冻结的,这一点很重要。按照我们了解,五层之内都要被冻卡。

了解冻卡原因之后不用慌,很多办案人员可能会告诉你,买卖虚拟货币是违法行为、你涉嫌帮信罪、掩隐罪等,或者告诉你,有很多赃款打到了你账户,让你全部退掉。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讲并不一定,这个钱到底是不是赃款、要不要退回,只有经过法院判定才算数。按照我们的经验,如果你确实能够提交一些材料,比如交易平台的订单记录、自己的合理收入证明,表明自己不是 U 商,只是个人玩家,从法律角度来讲是不予评价。

整理相关材料给到公安后,理论上是可以解冻的。但实际情况是,普通用户可能因为材料准备不齐全等原因,很难跟公安沟通好。因此建议找专业律师处理,律师熟悉公安办案思路、内部工作流程,与警方合作经验丰富。假如你确实收到了赃款,如果急需解冻银行卡,退款金额也是可以谈判的,这时候如果有专业律师介入,谈判可能更有优势。

Q2:国内对所有人的 VPN 都有监控吗?普通人使用 VPN,未获得很大赢利,会有什么问题吗?

刘红林:答案是肯定的。但如果只是正常的上网学习、了解资讯,没有传播不法言论,一般问题不大。

Q3:如果被传唤,佣金是不是作为非法所得需要退回?

刘红林:前提要看佣金的来源是什么,如果你是帮一个特别 CX 的项目带货,那么你的收入可能确实属于非法所得。当 KOL 一时爽,但面对一些特别不靠谱的项目时还是需要慎重一些。

Q4:市面上一些虚拟信用卡靠谱吗?

刘红林:个人没有体验过,所以要打个问号。不过据我了解,现在所谓的一些虚拟信用卡,跟传统意义上的信用卡不太一样,有点像是一家公司给你开了个一张卡,实际上你刷卡时扣的是这个公司账户里的钱,所以大家在办卡时需要了解清楚。

Q5:OTC 过程被骗了可以报警追回吗?

刘红林:肯定要报警,否则连追回的可能性都没有。如果你在 OTC 过程中是通过银行卡或支付宝汇款的,可以第一时间联系银行或支付宝,申请对对方账户进行冻结。同时,可以与 OTC 商家所在平台客服联系,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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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30日,国际权威反洗钱组织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了《关于虚拟资产及其服务提供商标准实施情况的针对性更新》(Targeted Update on Implementation of FATFs Standards on VAs and VASPs)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报告》中,FATF重点关注和报告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中落实FATF建议的反洗钱重要措施——旅行规则(Travel Rule)的实际落实情况。 飒姐团队在以前的文章中就曾说过,对于虚拟资产的国际监管来说,FATF的报告和反洗钱建议是非常重要的风向标,甚至会深刻影响到各国的国内立法。那么,在FATF将旅行规则作为反洗钱建议,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监管的这三年里,虚拟资产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工作做得更好了吗?或者说,旅行规则真正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吗? 今天飒姐团队就与大家一起,共同探索虚拟资产国际监管的前沿领域。 一、什么是旅行规则? 根据《基于风险的虚拟资产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方法指南》(Updated 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第四部分【电汇和旅行规则】中的规定,旅行规则指的是:所有虚拟资产转移的发起人(发起方)和受益人(受益方)必须交换识别信息。该规则将适用于所有VASP,金融机构和义务实体。此外,参与转移的发起人(发起方)和受益人(受益方)必须能够保证他们发送给另一方的信息的准确性。 事实上,旅行规则是对现有的《FATF四十条建议》第十六条的更新,且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FATF一直以来明显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要求更高。例如关于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方面,FATF建议的虚拟资产交易阈值为1000美元/欧元,仅为传统金融机构阈值的十五分之一(15000美元/欧元)。如此来看,FATF认为虚拟资产相较于传统金融活动实际上具有更高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 1、旅行规则的前世今生 “旅行规则”最早是由美国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于1996年提出的一项反洗钱规则,并以立法(如美国《银行保密法》)的方式被正式确立为法律规则。现在已经成为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税务局等金融监管机构“反洗钱”的重要措施之一。 作为世界上最权威的反洗钱组织,FATF采纳了该规则并对其进行了转化适用,最初规定在其《四十条建议》的第十六条【电汇规则】中,要求:(1)各国应确保金融机构在电汇和相关信息交互中获取准确的汇款人信息和收款人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在整个支付链中与电汇或相关信息一起保留。(2)各国应确保金融机构对电汇活动进行监管,如有发现汇款人或收款人信息不全的汇款记录,应即刻采取适当措施(调查该交易或补全信息)。(3)各国应确保金融机构在处理电汇时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并应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如《第1267号决议》)规定的义务,禁止与被指认的特定个人和实体进行交易。 在2021年的审查之后,FATF正式将《四十条建议》中的旅行规则的适用扩展到了一系列新的加密货币产品和服务中,包括私人加密钱包,不可替代代币(NFT)和分散式金融(DeFi)领域。 2、落实旅行规则是国际法义务 2019年,联合国安理会在第《2462号决议》【S/RES/2462(2019)】中重申了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决定,即所有国家应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不向参与恐怖主义行为者提供支持,并且在《2462号决议》中明确:遵守FATF建议是世界各国应当履行的国际法义务。 也正是在2019年,FATF发布了《基于风险的虚拟资产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方法指南》(Updated 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在该指南中已经明确:几乎所有FATF建议都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洗钱风险直接或间接相关。这也就意味着:“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简称VASPs)应该遵守同“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 and Profession)相同的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 基于此,落实作为反洗钱重要措施的旅行规则,成为各国应当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各国应当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层面落实旅行规则的要求,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严格监管。 二、当前虚拟资产监管面临困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从这个角度看,当前的虚拟资产监管措施是否行之有效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已经在大部分的司法管辖区得到普遍的落实和适用。而事实上,根据FATF最新《报告》来看,现行的虚拟资产监管措施(主要指的是《FATF四十条建议》第十五条,该条为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设定了国际权威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标准。以下简称R.15)以及旅行规则的实际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自2021年6月以来,FATF的相互评估(MER)和跟进报告(FUR)结果表明,各司法管辖区落实FATF的R.15建议的情况不佳,在此期间接受评估的大多数管辖区(33个)都仅仅获得了部分合规(PC)的评级,少数获得基本合规(LC)评级,至于获得合规(Compliant)评价的一个都没有,甚至还有8个管辖区属于完全不合规(Non-Compliant)评级。 旅行规则方面,在FATF于2022年3月发起的调查中,实际作出答复的共有98个司法管辖区(国家),其中仅有三成(29个)司法管辖区按照FATF的要求制定了关于旅行规则的法律(或法规)。而在这仅有的三成司法管辖区中,只有11个司法管辖区开始实际执行。在剩下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中,正在通过相关立法的约有20个,而选择不执行或不理睬旅行规则的则多达36个。FATF认为,旅行规则得不到实际落实很有可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使得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容易沦落为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活动的犯罪工具。 我们不由得发出疑问: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各国不愿,或不能落实这一系列现有的虚拟资产监管机制?阻力到底在哪里? 1、旅行规则是否在分化加密市场? 如前所述,“旅行规则”想要实现的事实上是一种突破虚拟资产匿名化的信息交换机制,其出发点虽然在于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国际监管,但在实施手段上却与虚拟资产挣脱中心化管制、便利全球交易的本质技术特征相违背。当前加密市场普遍认为:假设旅行规则未来能在多个金融活跃的司法管辖区实现更广泛的适用,一方面会使加密市场在全球分化为两大市场(合规的“白市”和不那么合规的“灰市”);另一方面甚至会促使虚拟资产交易在合规洼地管辖区大肆兴盛。 当前我们已经能看到“白市”与“灰市”的端倪,就拿虚拟货币来说,在不同的交易平台上,白色的加密货币和灰色的加密货币,正在以不同的价格进行交易。旅行规则监管下的加密货币虽然能被严管,但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是十分复杂的,灰市中的虚拟货币仍然能以其他方式发行、流转,随着监管…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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